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有哪些
宁波镇海律师事务所
2025-06-22
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包括:
1. 物证: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血迹等。
2.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如合同、书信等。
3.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 被害人陈述: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
6. 鉴定意见: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所作的记录。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如监控视频、电子邮件等。✫✫✫✫✫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关于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有哪些的问题,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比如作案工具、血迹、指纹等。
2.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品。如合同、书信、账本等。
3.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需具备相应的作证能力。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所了解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即他们对自己是否实施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过程的供述,还有对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6. 鉴定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如法医鉴定、物证鉴定等。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是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等活动所制作的记录。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如监控视频、手机数据等。✫✫✫✫✫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
1. 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比如作案工具、血迹等。
2.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如合同、书信等。
3.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 被害人陈述: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他们就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包括供述、辩解等。
6. 鉴定意见: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等所作的记录。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录音、录像等存储的资料以及电子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物证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比如犯罪现场遗留的凶器、血迹等。
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像犯罪嫌疑人书写的信件、账本等。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例如目睹犯罪过程的路人的讲述。
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鉴定意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是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记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如监控录像、手机中的聊天记录等。
1. 物证: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血迹等。
2.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如合同、书信等。
3.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 被害人陈述: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
6. 鉴定意见: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所作的记录。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如监控视频、电子邮件等。✫✫✫✫✫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关于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有哪些的问题,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比如作案工具、血迹、指纹等。
2.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品。如合同、书信、账本等。
3.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需具备相应的作证能力。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所了解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即他们对自己是否实施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过程的供述,还有对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6. 鉴定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如法医鉴定、物证鉴定等。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是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等活动所制作的记录。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如监控视频、手机数据等。✫✫✫✫✫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
1. 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比如作案工具、血迹等。
2.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如合同、书信等。
3.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 被害人陈述: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他们就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包括供述、辩解等。
6. 鉴定意见: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等所作的记录。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录音、录像等存储的资料以及电子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物证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比如犯罪现场遗留的凶器、血迹等。
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像犯罪嫌疑人书写的信件、账本等。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例如目睹犯罪过程的路人的讲述。
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鉴定意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是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记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如监控录像、手机中的聊天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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